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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一对情侣因彩礼返还引纠纷

2022-08-01 10:19:12 阅读次数:2967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结事了的同时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本案原、被告于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结事了的同时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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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于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于同年年底商讨二人的结婚事宜,其中,原告(男方)父母给付了三被告(女方、女方父母亲)彩礼款70000元,并按照当地风俗为女方购买了钻戒、项链、黄金手镯作为“三金”。后男女双方于2021年年初依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久便分开了。分开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双方就返还金额、首饰等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民法典规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给付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接受彩礼方应当酌情返还。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调解先行”原则,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目标,细致梳理当事人之间矛盾焦点,细致讲解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疏通当事人内心的症结,积极促成双方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0元及钻戒一枚、项链一条,并当即履行完毕。


彩礼源于习俗,如双方缔结婚姻不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当酌情返还。当然,婚姻是大事,更是两个家庭的融合,需要坦诚相待、用心经营,才可得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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