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生活
淮南寿县一男子伪造妻子身份证、签名贷款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原告寿县某银行与被告代某签订了《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用途是进购灯饰,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被告代某的妻子顾某签署了《共同债务确认书》。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依约向被告代某发放了贷款后,现贷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代某拒不还款,其妻子顾某也未履行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原告将二人一起诉至法院。
本院在向被告代某、顾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时,二人均无法联系,承办法官决定去被告家当面送达。到达二人家中,眼前一幕令人唏嘘,家中只有老弱病残的几人。经法官细致询问后了解,代某与顾某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顾某婚后患上尿毒症,每周都要进行血透,身体已经严重虚弱,丧失劳动力。而代某却以经商为由,常年在外,对家中的父母、妻子、子女不闻不问,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家中老人和小孩,都要靠患病的妻子照料,30多岁的顾某已经营养不良、身材畸形。顾某当场表示,自己患病多年,一直在乡镇居住,并没有来到寿县办理任何贷款业务。
承办法官让顾某出示身份证,并提供亲笔签名。之后,法官拿出原告银行提供的顾某的身份证和她签署的《共同债务确认书》,仔细进行核对。火眼金睛的法官看出了端倪,代某贷款时出示的顾某的身份证系伪造,复印件上载明的住址、有效期限及照片与顾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上的相关信息均不一致,签字也是别人代签,并不是顾某本人的签名。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顾某与代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最终,法院判决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寿县某银行借款本金99825.6元及利息,顾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