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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潘)环罚〔2021〕4号

2022-05-24 13:41:08 阅读次数:2409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潘)环罚〔2021〕4号黄华江(潘集区祁集乡黄岗村生达塑料加工厂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号:340406600088320(1-1)身份证号:3404061969***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潘)环罚〔2021〕4号

黄华江(潘集区祁集乡黄岗村生达塑料加工厂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406600088320(1-1)

身份证号:3404061969************

地  址:潘集区祁集乡黄岗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信访投诉举报,2021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塑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加工厂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违法行为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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