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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两节打假典型案例

2022-03-11 10:31:33 阅读次数:3311
两节打假行动开展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两节期间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进一步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有效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两节打假行动开展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两节期间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进一步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有效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郝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1月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初步核查,发现郝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皖A0VH53黑色江淮面包车,在田家庵区三和镇街道涉嫌销售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酒,且数额较大涉嫌犯罪,2021年11月8日经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共同梳理、研判,初步锁定了位于合肥、庐江等地的6条从生产、包装到销售假冒知名白酒的产业链。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于合肥、庐江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捣毁制售假酒窝点及仓库6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查获散装原料白酒5000余公斤,各品牌白酒包材及配件20000余件,各类白酒生产设备9台,查扣假冒五粮液、古井、口子窖、洋河等品牌成品白酒1500箱,该案现已刑拘21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

二、淮南市大通区某粮站压级收购粮食案

2021年11月11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粮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粮站于2019年7月16日、18日收购某送粮户小麦,经检验某送粮户小麦达到一等粮食标准,但该粮站通过改写容重指标,按照二等粮食标准给某送粮户进行结算,

该粮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寿县炎刘镇好某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6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炎刘镇好某某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冷鲜柜上发现销售有4袋“百乐滋”牌酸奶饮品,其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9日,保质期:120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与其他未过期的食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冷鲜柜上待售,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寿县市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乐滋”牌酸奶饮品4袋;2、罚款11000元。

四、郑某某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1年10月12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郑礼群经营的大通区九龙岗镇万客来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原浆酒”、“浓香型白酒”、“纯粮酿造 原浆 20”、“中国古井镇安徽”等字样白酒的外包装箱包装、装潢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与知名品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同时,万客来超市销售该酒时也对外宣称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大通区市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商品;2、罚款2000元。

五、凤台县刘集乡李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09月28日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凤台县刘集乡李某超市经营的老姜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检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 3、罚款5000元。

六、寿县寿春镇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2月2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寿县寿春某某东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24箱、“迎驾贡酒”生态洞藏20白酒9箱均为假冒迎驾公司白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33箱白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24箱、生态洞藏20白酒9箱;2、罚款100,000元。

七、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某军百货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1月5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某军百货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该店经营有“迎驾贡酒生态洞藏洞6藏”白酒,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4瓶“迎驾贡酒生态洞藏洞6藏”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批白酒从包材到酒质假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迎驾及图”商标专用权,属假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迎驾贡酒生态洞藏洞6藏”白酒;2、罚款1440元。

八、田家庵区某某生鲜生活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1年06月1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田家庵区某某生鲜生活超市销售的“上海青”、“海南香蕉”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九、安徽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1年11月29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八公山区瓷器新村小区在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由安徽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对重导轨油杯缺油、空载曳引实验未完成、对重缓冲器锈蚀、电器开关不可靠等安全隐患。维保公司事后及时对上述隐患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十、田家庵区润某珠宝首饰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润某珠宝首饰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田家庵区润某珠宝首饰店货柜内待销的饰品外形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似,且部分印有“BEIJING 2022”和“”相关字样的黄金饰品,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当事人销售外形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似,且部分印有“BEIJING 2022”和“”相关字样的黄金饰品,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当事人这种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立案调查处理,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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