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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字〔2021〕369号
当事人:凤台县广康堂大药房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21355217495L
住所(住址):凤台县杨村镇杨村街坝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李多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21******
联系电话: 157554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安徽省凤台县杨村乡杨村村******
2021年11月30日淮南市凤台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场所后部屋内有参松养心胶囊(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2051)等25个品种药品提供不出合法购进票据,且批号较多,质量可疑,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当日,经县局批准,我局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立案,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案件现已调查终结 。
经查:上述扣押的参松养心胶囊等25个品种药品是该店负责人的亲戚送给该店的,没有合法购进药品票据,药品货值1865.00元。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查询,以上药品为合法药品厂家生产。至2021年11月30日案发时共销售稳心颗粒1盒19元,脑心通胶囊一盒17元,合计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其为合法的经营单位 。
2. 举报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和的违法事实。
3. 询问笔录、陈述材料、扣押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4.药品电子监管码查询打印件,证明药品质量合格。
2022年1月12日,在本局对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2022年1月13日,本局针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和申辩的理由进行了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属实。
2022年2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听告字[2021]369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利。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2月21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见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帐号:1005288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 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