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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寿县:提供劳务不慎受伤,法院依法判决赔偿

2022-02-11 09:10:11 阅读次数:2454
近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在被告吴某承包的工程中,在干活期间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其所受损失。

近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在被告吴某承包的工程中,在干活期间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其所受损失。

被告长期从事建筑劳务承包工作,2021年7月,原告在找工作期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正值被告手下有承包的工期进行,便在其带领下来到位于山东济南某高校的施工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8月4日下午,原告在工地的脚手架上布线时摔下,随即被同事送往老家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仅仅支付了医疗费。出院后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12月14日,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6980.4元。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在被告吴某承包的工地干活时受伤,其作为提供劳务者一方,吴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给原告发放工资,双方行为构成劳务关系。原告在布线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摔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其摔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缺乏对原告的安全教育以及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吴某的责任。承办法官结合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所的三期评定及二次手术费用,根据相应法律规定,最后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8940元的80%即39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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