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淮南市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6-06-16 11:09  淮南帮网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省统一安排部署,2016年起,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按照“统一申报条件、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核发”的办法,分类组织实施。

    1.通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每年统一组织实施一次。

    2.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特有职业(工种)考核鉴定机构实施。

    二、鉴定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淮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及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工勤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任职条件等对工勤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出审核意见。

    四、鉴定工种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通用职业(工种)名称,按省厅发布的《技能鉴定通用职业(工种)目录》进行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种与目录名称不一致的,参加相近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五、考试科目及内容

    1.鉴定科目:各级别职业(工种)必须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项成绩均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需通过本职业(工种)综合评审。

    2.鉴定内容:按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实施。

    3.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4.鉴定方式:本次鉴定分为机考、纸笔作答、实际操作和现场答辩等方式,具体查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68号)。

    六、报名管理

    1.报名时间:自6218006301800,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为网上报名,网址为淮南市人事考试网www.hnpta.com。报考人员登录淮南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在网上注册并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照片必须符合规定格式(照片标准格式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2.5cm,高度3.5cm,或宽高分辨率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

    3.报名信息、资格初审:由市人社局对网上填报的个人信息及照片格式进行初审,考生报名后应及时查看初审情况,初审时间为报名后至71日。初审不合格者,查看不合格原因,补充后可重新提交。初审不合格者没及时补充完善而错过初审时间,由报考人员自己负责。初审合格的考生即可打印《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4.报名资格复审:初审合格的考生在74日至78日携带打印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2份、2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工作经历有效证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田家庵区国庆中路92号)进行资格复审。

    5.鉴定缴费:资格复审合格者,应在711日前缴清职业技能鉴定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鉴定资格,责任自负。

    6.准考证打印: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在912日至916日登录淮南市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未打印准考证明而影响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试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

    七、证书核发

    考试成绩合格者,初、中、高级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八、聘任与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有关规定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聘任。机关工勤人员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及任职条件等情况择优聘任。聘前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被聘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待遇按我市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九、工作要求

    1.严格申报条件。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坚持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突破职数限额和任职条件。

    2.严肃鉴定纪律。要严肃职业技能鉴定纪律,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个人违反鉴定工作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纪律的,取消鉴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6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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