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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四)

2024-09-24 10:44:01 阅读次数:683 来源: 作者:
淮南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典型案例(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巩固提升行动“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任务,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警示震慑作用,现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一、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

淮南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典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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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巩固提升行动“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任务,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警示震慑作用,现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通区某美容美发店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6月27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通区某美容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不同颜色的褪色膏、染发膏、染发霜等26盒,截止检查时,均已超过限用日期;同时检查发现有部分染发霜存在多种色号共用同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的情况,涉案化妆品品名一致,仅使用数字代号区分不同色号,未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当事人能够提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者资质、部分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和部分特殊化妆品检验报告,未能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某理发店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5月30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凤台县某理发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有红色和绿色某品牌染发膏共53盒,截止检查时,均已超过限用日期。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均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索要随货票据,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12月2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转办通知书依法对田家庵区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举报信息,当事人承认向举报人出售了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批次的药品,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收款记录。现场检查未发现所举报批次的药品。经查,当事人从无经营资质的进店消费者手中回收购进脑心通胶囊、复方丹参滴丸、阿托伐他汀钙片、瑞舒伐他汀钙片共22盒,截止检查时,以上药品已全部售出。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没款30515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4月23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化妆品店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柜上发现有珍珠水氧保湿睡眠面膜1盒、植萃细致毛孔精华液1盒、芦荟胶1瓶、滋润护手霜4瓶,截止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限用日期。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淮南朝阳中路店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备案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4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淮南朝阳中路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属于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活动,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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