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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2024年度春茶地理标志保护典型案例

2024-06-12 15:44:07 阅读次数:825 来源: 作者:
淮南市2024年度春茶地理标志保护典型案例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春茶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茶业店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品案【案情摘要】2024年4月2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茶业店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

淮南市2024年度春茶地理标志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jpg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春茶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茶业店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4月2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茶业店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侵权“霍山黄芽”字样的礼盒1个、标有“霍山黄芽”字样的大塑料袋52个、小塑料袋26个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谢家集区某茶业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店内有1、霍山黄芽礼盒一个(空盒)2、霍山黄芽大袋子52个,小袋子26个。经查,本案所涉标称“霍山黄芽”的茶叶礼盒,“霍山黄芽”的两种茶叶塑料袋,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也提供不出相关授权材料。其行为侵犯“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为74.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尽管本案只涉及包装盒和包装袋,违法经营额较低,但造成的后果可能较为严重。谢家集区市场局坚持保护春茶地理标志,优化茶叶市场营商环境,任何假冒和傍名牌的行为都将严肃查处,本案的查处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有利于茶叶市场健康发展。

二、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商标案

【案情摘要】2024年3月27日,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安徽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出示了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现场确认被投诉商品为其所销售。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从事茶叶销售,在网店商品介绍页面使用了2023“安吉白茶”字样,当事人称茶叶从浙江省松阳县某茶叶商行处购进,购进价40元/斤,总计购进50斤,当事人提供了商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及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以35.9元/125克的价格(买赠水晶杯)在网上店铺销售,网页显示已拼243件,货值金额为8723.7元。当事人未取得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名称的相关授权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目前,在网店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作为商品名称较为普遍,但部分网店未取得证明商标授权,所销售的商品也不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在地出产,其根本是借地理标志的招牌,达到销售的目的。此案的查办,既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也为基层执法单位提供了借鉴。

三、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某茶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3月2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家庵某茶庄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霍山黄芽”茶叶盒4盒;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家庵某茶庄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蓝色铁质茶叶盒4盒。经查,本案所涉标称“霍山黄芽”的茶叶包装盒,是其朋友免费赠送给当事人,当事人用于装入散装的“霍山黄芽”进行销售的。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的“霍山黄芽”是自行从六安茶农处收购,有顾客购买“霍山黄芽”时,当事人在店内自行称重、分装后,装入“霍山黄芽”茶叶盒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也提供不出相关授权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起案件是典型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专用权案。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大,知名度高。本案中的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茶叶消费市场,通过严厉查处,对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同时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维护了市场秩序。

四、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某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5月9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某某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黄山毛峰茶叶包装袋1袋;罚款人民币362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中,依法对大通区九龙岗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超市内销售的黄山毛峰包装袋1袋,包装袋上标注“黄山毛峰”字样。经查,当事人共购进20袋“黄山毛峰”包装袋,已销售19袋包装袋。“黄山毛峰”包装袋售价为2元一袋,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黄山毛峰”地理标志商标授权材料,当事人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包装袋货值金额38元。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二)、(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黄山毛峰位列中国十大名茶,承载了中国传统文化及独特的茶叶生产工艺。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冒用该商标,不仅会给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亦会对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查办此类案件,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五、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茶叶店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茶叶店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侵权“六安瓜片”字样的茶叶盒13个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店内有标有“六安瓜片”字样的茶叶盒13个,经查,本案所涉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盒,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也提供不出相关授权材料,其案涉包装为侵犯“六安瓜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为3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徽省是茶叶大省,目前全省共有春茶地理标志39个,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7个,“六安瓜片”为地理标志商标,是安徽省的一张名片,在全国有很高的知名度,代表了特定的品质主要由该地自然因素决定。该案的查处可以有效维护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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