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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3-12-13 16:44:30 阅读次数:2793 来源: 作者:
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今年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气瓶充装、检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强监管严执法,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特别是燃气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寿县某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2023年7月18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寿县市场

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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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气瓶充装、检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强监管严执法,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特别是燃气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寿县某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

2023年7月18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寿县某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检验环节缺失有效管理,将非自闭式瓶阀与其它符合标准的自闭式瓶阀混用,导致190只装配了不符合标准瓶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流入市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寿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召回装配了不符合标准瓶阀的气瓶190只,并对检验人员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阶段违法典型案例的通知》文件通报)

寿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气瓶案

2023年5月24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该燃气有限公司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私人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用于经营,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执法人员于6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明,涉事企业共为该无资质充装站充装液化石油气199瓶,均为非自有产权气瓶,涉案金额17888元。由于该企业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寿县市场监管局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20000元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刊第9期》文件通报)

潘集区架河镇某装饰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燃气灶具)的行为案

2023年9月6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集区架河镇某装饰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2台家用燃气灶具(包装箱标注执行标准:GB16410-2007)。经查,当事人涉案燃气灶具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GB 16410-2007,无熄火保护装置,该标准已于2022年1月1日废止,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的规定。2023年11月1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具2台(规格:395×315×125MM);2.处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公山某石油液化气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案

2023年10月2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线索,对八公山某石油液化气公司涉嫌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因周边区域燃气使用紧张,在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之规定,构成了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暂停充装,并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谢家集区某水暖五金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6月26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中,依法对谢家集区某水暖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进门左侧货架上,发现标称“型号为X-5”、“恒胜”、出口压力P2“2.80±0.50KPa”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台,该调压器的外包装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等信息,包装盒中也无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在该调压器上口处有可旋转螺帽,下方设有弹簧1个,调节部位未封固。按照《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第5.2.1.3条的要求,该调压器不得带有可调节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X-5”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台;2.罚款120元的行政处罚。

田家庵区某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2023年1月1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充装非自有气瓶,不符合《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对1个铭牌为“XXX燃气”(铭牌编码为:“0340004606”)的气瓶进行充装燃气。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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