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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一家炸串店因未明码标价销售食被处罚1000元!

2022-11-09 15:31:44 阅读次数:3266 来源: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案件名称:寿县寿春镇柴军小吃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违法企业名称:寿县寿春镇柴军小吃部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8日,本局接群众投诉称,其9月28日在寿县南街营房巷5号“巷口好滋味麻辣炸串”购买炸串,花费87元,炸好后工作人员告知其炸串总价格87元以及五元一串五花肉,其对价钱表示质疑欲退款,但店长告知其不允许退款,但其表示该店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在寿县寿春镇南街营房巷5
案件名称:寿县寿春镇柴军小吃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寿县寿春镇柴军小吃部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8日,本局接群众投诉称,其9月28日在寿县南街营房巷5号“巷口好滋味麻辣炸串”购买炸串,花费87元,炸好后工作人员告知其炸串总价格87元以及五元一串五花肉,其对价钱表示质疑欲退款,但店长告知其不允许退款,但其表示该店未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在寿县寿春镇南街营房巷5号从事餐饮服务。在开始经营时,在店内张贴有食品经营价目表,因现在经营的食品品种较多,且食品原材料涨价幅度大,原来的价格已经不能经营,所以就把以前的价目表撕掉,未设置新的价目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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