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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4-04-25 17:24:40 阅读次数:617 来源: 作者:
淮南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先后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长治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淮南某矿业公司某分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行政裁决)【案情简介】请求人长治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是名
淮南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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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先后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长治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淮南某矿业公司某分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行政裁决)

【案情简介】请求人长治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等3件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德国某设备和运输公司:放弃诉权)的排他实施被许可人,涉案专利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6月8日,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2023年6月12日,淮南市局依法予以立案,履行法律程序。

合议组分别于8月22日和9月19日进行了两次口头审理。合议组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2023年9月,下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裁定被请求人侵犯“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等3件发明专利侵权事实成立,未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决。2023年12月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请求人的行政诉讼请求。

由于涉案侵权产品构造复杂、笨重,3件发明专利全面涵盖了该产品的技术特征,且专利权权利要求书文字晦涩、严谨,部分技术特征比对无法当庭进行,是否侵权认定难度较大。为此,合议庭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改变传统“坐堂问案”的审理模式,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技术特征,主动前往产品堆放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保证不影响设备正常作业的基础上,针对各项技术特征进行了逐项观察、当场比对,为案件事实认定准确、依法裁决打下坚实基础。

【典型意义】该案涉外,裁决结果影响生产安全,社会影响及经济影响重大,淮南市局秉公办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梳理,邀请技术调查官多次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两次口头审理。为案件事实认定准确、依法裁决打下坚实基础,体现了“同保护”原则,也让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感受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温度和力度。合议组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作出被请求人侵犯“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等3件发明专利侵权事实成立、未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决。该裁决结果,一方面秉持了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依法维护支付该产品合理对价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淮南某矿业公司所属多座煤矿的正常安全生产经营,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处理淮南市某大药房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河北某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谢家集区某大药房的专利侵权纠纷。投诉称:被请求人在其拼多多店铺售卖的产品的包装盒与请求人拥有专利权的包装盒隶属同类产品,功能和结构一样,该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查封被请求人的侵权产品、依法赔偿请求人因被请求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后进行立案受理并依照程序告知双方,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3月29日,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登记住所进行调查核实,核查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并拍照留存。

经过与双方多次沟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2023年4月27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淮南市某大药房立即停止经营侵犯河北某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包装盒”专利的商品的行为;请求人河北某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再要求淮南市某大药房进行相关赔偿。基于双方良好的沟通,调解协议未进行司法确认,双方未进行进一步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本次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专利行政裁决往往因其专业性会较为复杂,诉前调解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在保证当事双方权益的前提下,更加便捷高效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同时,调解协议的达成,会淡化双方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双方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相关内容的主动性更强。此案的成功调解,为今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探索出了新的多元化的化解途径。

三、淮南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山香教育”及图形商标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5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将一起注册商标权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至淮南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人民调解。当事人原告为北京山香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淮南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被告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违反合同约定继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9.8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淮南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案后,立即登记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分析,判定该案件是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明确案件性质后,调解员及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上开展调解工作,经反复沟通协商,原告最终同意降低要求赔偿数额至3.5万元,双方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取得成功。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及时履行,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该起商标权纠纷案件是典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没有能够预料到疫情因素的影响,在疫情后没有能够与原告及时沟通,在合同到期后为减少损失,继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结果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该案中,调解员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关的专业知识,耐心细致宣传法律法规规定,讲清道理,讲明利害,以情以理说服原被告。该案成功调解,使原告因注册商标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依法依法得到了赔偿,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该起案件,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时,要认真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防范风险,防止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最后演变成商标侵权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谢家集区福某商贸中心伪造、擅自制售旺旺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后,对谢家集区福某商贸中心检查,发现现场仓库有标称旺旺O泡果奶的外包装盒5441件、旺旺娃娃图10个、福天商贸专卖旺旺娃娃图3个。

经查实,当事人为增加销售量谋取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多次擅自订制改装的旺旺果奶外包装盒销售旺旺O泡果奶。2020年9月以来,六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和安徽彩某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先后共计8次为谢家集区福某商贸中心印制20238件带有“图片”“图片”等标识的外包装盒,销售金额共计66201元。2022年7月18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徽彩某包装有限公司扣押标称“图片”“图片”外包装盒1100件;2022年 9 月 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谢家集区福某商贸中心扣押标称“图片”“图片”外包装盒5441件。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外包装盒均属于伪造注册商标标识。2021年8月1日-2022年9月1日,崔某某、李某某使用其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盒销售旺旺O泡果奶,价值138363.43元,非法获利34703.7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0月27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崔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当事人作为品牌经销商,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擅自设计制作外包装盒用于高价销售低价产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同时本案是一起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查处的知识产权案件,体现了合肥和淮南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的销售货架上发现24款标注潍柴商标的汽车零配件,经商标权持有人市场维权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

经查,2011年4月从济南荣邦泰实业有限公司购进一批上述汽车零配件,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善,只提供了部分进货单据,其他的进销单据都已遗失。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26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240】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零配件,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叁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商标侵权案的办理可以有效维护商标权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商标侵权案的办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是消费者识别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商标侵权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通过对商标侵权案的处理,可以让消费者购买到真正的产品和服务,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7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称寿县贝发文具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6月29日在徽采商城平台成交的货物中侵犯了“逐鹿中原”注册商标专用权。9月22日,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在徽采商城平台开设的“寿县贝发文具商贸有限公司”网店,发现在店铺“新品上架”等页面显示有商品标题为“逐鹿中原书画桌椅书画凳书法桌WH0613国学桌椅颜色可选”字样及产品图片。当事人无法提供“逐鹿中原”商标授权使用许可。

经查,“图片”商标系安庆市通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飞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018970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有效期至2031年2月13日。当事人在徽采商城平台网店上架销售“逐鹿中原书画桌椅书画凳书法桌WH0613国学桌椅”产品,寿县文化馆通过徽采商城平台选择当事人作为产品供应商进行下单、议价、确认、公告等流程操作,通过徽采商城平台生成了产品名称为“逐鹿中原书画桌椅书画凳书法桌WH0613国学桌椅颜色可选”的采购合同,合同载明:数量22套,单价1980元/套,总价43560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25日通过天猫网“榆木堂”网店采购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实木书法桌榆木书桌”及“新中式实木靠背椅”交付寿县文化馆。

当事人在网店网页和销售合同中使用“逐鹿中原”字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与商标权利人和解,已撤回投诉,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最大的特点是侵权商标没有在实物上体现,仅在网店网页和销售合同中使用,此案的查处,对今后此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考虑了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已达成和解,对当事人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做出了行政处罚,又教育了广大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通讯服务部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9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通讯服务部经营场所发现四个“冰墩墩”钥匙挂件,无外包装。“冰墩墩”钥匙挂件上标有BEIJING2022和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相关文件。

经查,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处货架发现的四个“冰墩墩”钥匙挂件系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从上门推销钥匙挂件个人处购进,共购进4个“冰墩墩”钥匙挂件在店内销售,进价:2元/个,销售价:5元/个,截止2023年9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尚未销售。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相关文件。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较少,违法经营额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 第四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49】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钥匙挂件4个,罚款人民币壹佰(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部分,享有专有权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这一标志。这一案例的查处,是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具体执行,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坚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涉嫌侵权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包括扣押涉案物品、立案调查等。同时在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还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态度,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该案的办理,不仅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也有助于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方面的进一步工作。同时,这个案例也为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八、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家庵区某便利店销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3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田家庵区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茶饮料瓶体用大字标注了“安溪铁观音”字样,外包装上标注的委托商为“深圳市茶小开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为“上海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未标明原产地等信息。

经查,“安溪铁观音”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注册人为安溪县茶业发展中心,注册证号为1388991号,核定商品第30类。经委托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函复中指出,其没有受理核准“深圳市茶小开饮品有限公司”、“上海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使用“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同时已获得“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授权的企业也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使用该地理标志。

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商品。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地理标志侵权商品“安溪铁观音”茶饮料12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于消费者来说,地理标志往往会成为影响购买的重要因素,这是对于商品品质的信任,也是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信任;对于商家而言,地理标志可以极大的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区域当地来说,地理标志更是可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作为执法部门,以检查监督来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是职责所在。通过查办该案件,打击伪劣、规范市场的竞争秩序,保证了消费者获得地理标志信息的准确性、制止了第三方以此获取谋取利益,搭上声誉的“便利车”、限制了地理标志成为通用名称的风险。

九、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通区某百货超市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3日,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中,发现大通区某百货超市店内销售的“庆帆”牌五常大米1袋,产品名称:原粮稻花香2号,委托加工商:五常市龙隆米业有限公司,包装上标注“五常大米”“稻花香Ⅱ号”字样,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日期:2022年10年16日。当事人在现场未能提供“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且委托加工商未被授权,包装质量等级和执行标准与正宗“五常大米”标准不符,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经批准于2023年3月13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开办大通区某百货超市,在店内销售的“庆帆”牌五常大米1袋,来我局做询问笔录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和供货票据,当事人以6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庆帆牌五常大米 ”九袋,该产品原粮稻花香Ⅱ号包装质量等级为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与正规“五常大米“包装质量等级优质一等和执行标准GB/T19266不符,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庆帆牌“五常大米”,未能提供“五常大米” 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认证书,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 庆帆牌五常大米 ”1袋(净含量:10kg);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585);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五常大米”是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消费者心目中优质大米的代名词之一。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庆帆牌“五常大米”,未能提供“五常大米” 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认证书,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五常大米”的声誉。查办此类案件,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维护了消费者与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6日,根据投诉举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经开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地进行检查。当事人场地内用于销售的标称广州宝洁公司的舒肤佳香皂,共64箱(144块/箱、125g/块),涉嫌侵犯宝洁公司“10675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张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其于2023年4月26日从牛柳处购进64箱(144块/箱、125g/块)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用于其送货销售。该批涉案舒肤佳香皂当事人称购进价格每箱185元,货款计 11840元,未支付给售货人,也无相应购进票据。上述涉案舒肤佳香皂,经抽样并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出具报告书: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上述舒肤佳香皂当事人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 62668.80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涉案假冒舒肤佳香皂与权利人“10675330”注册商标相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侵犯“10675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香皂64箱(144块/箱、125g/块),罚款陆万叁仟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查办,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知识产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净化了消费市场,香皂作为家家户户最常用的日用品之一,其消费市场巨大,谨以此案也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商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相信远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以防受骗。从长远看,对侵权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打击,也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升品质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


来源: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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